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就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标志着我国对数字虚拟人服务领域的监管迈出重要一步。该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七条,涵盖总则、权益保护、服务规范、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及附则,旨在构建覆盖全链条、多主体的责任体系。
数字虚拟人作为非物理世界中通过技术模拟人类特征的虚拟形象,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加速渗透至社会生活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指出,当前技术门槛的降低使普通用户也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“创造者”与“发布者”,这一变化要求服务提供者、技术支持者及使用者等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需进一步明晰。征求意见稿通过细化全流程规范,回应了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。
在权益保护层面,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建模、形象生成等活动时,必须取得单独同意并保障撤回权,同时严禁侵害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合法权益。例如,针对未成年人保护,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强调,部分国家已出现未成年人因沉迷虚拟伴侣服务导致极端事件的案例,我国需提前防范此类风险。征求意见稿因此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、伴侣等亲密关系服务,以及诱导过度消费、信教或传播不良信息的内容。
服务规范方面,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禁止行为,包括绕过人脸、语音识别认证注册违规账号,以及利用数字虚拟人传播有害内容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分析,这些规定既针对技术滥用风险,也强化了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,如要求建立内容导向审核制度、规范使用者行为等。虞浔教授特别提到,征求意见稿创新性地将“责任自负”原则具体化,例如要求使用者在数据处理、信息发布等环节履行标识义务,推动用户从“技术消费者”向“责任共担者”转变。
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,反映了我国在数字技术治理中坚持“技术向善”的导向。通过明确全链条责任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及细化服务规范,监管部门试图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,为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。


